民国97年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只有写男方养育监护,还有注明女方放弃探视权(登记时户政事务所人员有提醒这无效,我告知行政人员男方一定要写),98还是99年前夫请小孩打电话来,叫我不要去看他们,问小孩是不是回去会被骂或被打,就被挂电话,不想害他们,就没再联络,105年小孩透过FB找到我妹,再找到我,偷偷联络,到106年前夫知道后要求我给孩子钱(学费跟孩子相关费用按比例给),就一直给到目前,上星期五收到法院通知书,前夫提告,给付扶养费等,目前小孩一个19岁(被照顾有忧郁症),一个17岁,请问各位大大我要注意的事项有那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