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书字别有什么规则可以参考吗?
目前有收到一份最高行政法院关于专利举发案的判决书
但上面所载的案号还是109年度上字第xx号
就是上诉后分案案号
单纯有点好奇
因为之前也有收到过同性质的判决书
但是收到判决书的时候都会换个案号
例如109年度"判"字第xx号
不知道本次为何没有另外编列新的案号字别?
查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事件编号计数分案报结实施要点"
第四条:事件于分案以后之年度终结者,仍用原卷宗号数。
但本案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案件
且宣判的时间是今年110年
为何还是维持原本的上诉案号呢?
还请了解的人可以说明一下吗?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