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又打扰大家了,想请教大家关于损害赔偿相关问题
我收到了简易法庭通知书
法官判要调解
事情原委:
我曾经填写过前同事的背景调查,由于我回复是不推荐前同事的工作表现,公司为一人公
司,公司老板为香港人,也跟老板确认过我有可以回复背景调查的权力。
因此我的权利是可以回复所有台湾相关文件
原告觉得我没有权力填写、并且填写不实、名誉毁谤
以[民法184条第一项前面不法侵害名誉权]+民事起诉状为损害赔偿
造成对方审核期延长四个月+另一份工作延迟18天上班
要求赔偿40万台币加港币18700
因为是一人公司的关系,
以前前同事做错、或是晚回复客人老板都不晓得,
所以对方有reference letter表示她的工作表现很好。
由于前同事不满我的评价,所以请新公司让我老板做了一次背景调查,刚好我老板不知道
有客诉或之前工作上的问题,因此写了一份文件说没发生客诉等问题。
而因为老板写的文件,我现在被起诉,目前老板是站在我这边这样,
可提供我被付有写背景调查之权力+不知道先前有客素等问题。
另外我有前同事的信件回复:有客诉、晚回复、回复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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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问过法扶,都说我有证据能证明背景调查写得评价不是假的即可,
因为这次民事起诉状,律师把我写得罪大恶极,强调我一直故意说谎
1. 我是未授权去评价+职称过低不能评价
2. 相处时间过短根本不能评价
3. 还说我捏造错误的离职原因(离职原因我也是照前同事的辞呈写的)
但因为这次赔偿金额调高40万+港币1万多,让我更加担心了
有律师推荐我写民事答辩状,不过我现在只是调解,怕提供很多证据,
最后调解失败上诉,对方会更加强烈的攻击我。
另外我查过律师很擅长赔偿损害这种类型的诉讼,等我答辩状写完会再去法扶问问
但想在这边问问有没有其他建议,谢谢T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