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有北市一栋透天的 2,3,4楼
一楼是早期祖父卖给外人以下简称甲
结构类似这样
https://i.imgur.com/4vAEI2a.jpg
父亲土地持分3/4
外人土地持分四分之一
但是
房屋并非共有
而是有自己的权状
现在我父亲想说利用土地法34条之一
处分掉土地
但是甲的建物仍然存在
甲他没有钱用优先购买权买下来
我们也不会故意贱卖
因为是要卖给外人
回母校问教授说
这样会有民法425-1的问题
他的合法建物还会存在
但是我爬后发现
这个判决
https://i.imgur.com/ZMZ405e.jpg
所以顺序会是这样
先卖整块土地给建商
然后建商拆屋拆掉2,3,4f
我家那种70年房子
拆掉2到4楼
一定会使1f
建物不堪使用的
这时建商是不是就可以开发了
以上是教授还有建商那边的说法
请问可行吗?
当然如果他愿意参与开发
我们也不会硬吃掉他的土地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03:00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四条要是可以这样搞,那随便一个阿猫阿狗买下台北101一个单位然后就发动这一条,把所有人都赶走??? ^_^看起来你们就是谈不拢,价钱压很低,对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6:00请自行服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不要用你认为的公寓样子去定义
m大,刚刚问父亲,房屋也是共有的,所以没有问题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7:00你这有独立建物权状,就属于法规的公寓定义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18:00权状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20:00假如持分权状,应该可以走34-1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21:00不然上法院变价分割只是,不知道当初你阿公是怎样卖的不然一楼当初买价绝对不是 1/4建物只是......自己多留意欧.....前面才有一个被这样子,自己祖产被外人买走......
#1W3kr3A-但是照你这建物,若有独立楼梯,基本上搞不好会变成独立权状(属于可分割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34:00当然不可考,关键还是在对方是否有当初的买卖文件保留
价钱上喔,土地他有5坪,已经愿意出到2500万了,他还是宁愿卖槟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44:00同区域的一楼店面价钱呢????
说个笑话...土地房屋要卖建商,然后上来ptt找答案...那建商是废物腻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45:00那......找土地律师去协助吧,上面两条路,两人都可以用你若要走34-1,搞不好对方就走分割诉讼.....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19:51:00另外,五坪? 1/4? ,你建物基地只有 20 坪???甘纳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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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20:42:00当地素地建地价格一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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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19 21:34:00那土地就有 1500 了,算上建物,2500 也没很多啊 ...还不如问说...."你们打算卖建商多少吧"若不愿意说也没关系,反正就是有利益有价值才会这样做吧.
300是很高估的算法,这里房价65万,而且是新屋才有,一坪土地我不确定要算多少,2500真的算是天价了主要是长辈要电梯他儿子其实也因为他不卖所以直接气到不联络,都已经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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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ess (取之有道)
2021-02-20 11:59:00注意一下你们的权状是他只有一楼还是持分,如果是持分那表示房子的每一块砖头他都有1/4,不能随意拆喔。请参考永春都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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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0 12:19:00原PO后续有补充,是1/n的建物配上1/4的土地持份但法院应该是会判分割,因为可以明确区分使用范围1/4的建物权状+1/4的土地持份不是分别的 1/1建物权状所以才说说不定法院会判分割,拆成两张 1/1 的建物权状所有人不缺钱不卖,但所有人卑亲属看到这么高价急得跳脚
如果地政事务所那边允许分割的话,理论上一楼建物得为独立一张所有权状。建物之共有人(尤其是一楼那位) 可主张“默示分管契约”。或是说被继承人当初卖给一楼的买方就是一楼,只因一楼无独立所有权状,只好移转建物之4分之1应有部分。继承人则依民法第1148条概括继承此一买卖关系。未经系争建物全体共有人之同意,拆除系争建物二至三楼之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353条毁坏他人建筑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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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21-02-20 15:28:00谢谢楼上把我说的更明确建议(我讲的那张也在里面提到)耍手段不见得好,不然大埔张药房事件若重演,自己...嗯..通常是吃软不吃硬啦,不要让所有人觉得妳们都是为了钱钱另外,我当初为何会觉得有问题,其实很简单....因为,选项里面明明就是可以"重建,然后照样分比例"为何一定要买下来,排除对方的权利?也还是可以把重建后的一楼分配给对方,不是吗????让老人家亲自跟他拜访,说明你们改建的目的,以及建后分配不会少给对方比例
我们要分给他,他不要事情解决了,他儿子说不重盖,孙子要改跟女生姓谢谢各位补充,基地面积小,无法一楼分回店面那招也是我父亲叫他儿子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