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举下面例子来说明我想表达的意思
例如,之前美国总统川普在社交媒体twitter、FB的发言
煽动许多人民做对立政府的激烈举动
因此被各大社交媒体封锁其帐号权限
所以我想请问,若这样的状况发生在台湾
是否有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言论自由”的定义呢?
若让我们更进阶的讨论另一个问题
如果上述美国总统川普的例子是违反言论自由的定义
那么,批踢踢、Mobile01、Dcard、巴哈姆特、卡提诺...等等
各大论坛看板所设定的板规来限制文字对话的言论
是否也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言论自由”的定义呢?
且因为宪法权利为人民最高权益的象征
所有牴触宪法中人民权利的规定都属无效
所以各大论坛各大板规牴触宪法是否也应属无效呢?
若再更深入讨论一个问题的例子
如果有乡民网友在论坛中被无理由删文
是否可以主张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言论自由”来提告呢?
我似乎在台湾没有找到类似这样状况的判决书
而这又是属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宪法诉讼的哪一种呢?
因此,想听听各位法律人的见解,恳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