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汽车百货下订行车纪录器,并在当天刷法付清全额费用。
当日稍晚,我因看到条件更好的型号,而该店家没有代理,因此欲退货。
依据消保法第2条第10项:通讯交易系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
报纸、杂志、互联网、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式,消费者于未能检视商品或服务下而与企
业经营者所订立之契约,及第19条: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之消费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
服务后七日内,以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
我在没有看到实品、只看到型录下订购行车纪录器,是否符合通讯交易定义?
而店家坚不退款,甚至我向消保会两度申请调解,也均不派员出席,明显无意理会。
这种况状下,我若向法院提起小额诉讼,胜算大吗?
感谢版上各位高手协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