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对于德派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解
就是对于犯罪的检验应回归客观的层面
因此将过失的概念融入相当因果关系
再将主观的故意抽离
于客观都检验完之后再行判断
例如教科书上经典的例子 山羊胡毛案
甲将未经消毒的原料提供给员工乙加工,导致乙中毒死亡。但在事后鉴定上时发现,无论该原料是否有经过消毒,乙仍然会中毒。
此案依照客观归责理论,应该认为甲之行为造成乙死亡不具有可避免性(义务违反关联性),未实现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不能归责于甲。
但若甲系出于故意欲使乙中毒死亡而不消毒,如果按照客观归责理论先检验客观后判断故意,个人认为将可能在客观层次上就否定甲之杀人罪,似有不妥。
想请问各位大大,客观归责理论如何处理这种故意的回避问题,恳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