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共有问题

楼主: ken88787 (ken)   2020-11-06 22:03:21
最近长辈有土地共有要买卖的问题
想请问
1.公同共有与分别共有在权状上要怎么判断。目前土地及建物权状上权利范围部分只写了
“*****几分之几*****”
2.查了土地法34-1条。有提到共有土地之处分可以不需所有共有人同意,只要人数及应有
部分过半或应有部分过2/3,人数可以不算,但下面又提到,“以公同共有准用之”,意
思是分别共有不适用这项规定吗?但公同共有会有所谓的“应有部分”吗?
3.土地法有包含地上建物吗?
不知道发在这合不合适,再请大师解答,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6 22:28:00
有写[几分之1],就是[分别]共有阿就[准用].....[准用] 就是 [比照办理]公同共有就是比人头数而已地上建物?? 你要看还有没有权啊.....而且还有优买权耶
作者: rockido (123)   2020-11-07 00:47:00
誊本会注明公同共有 没注明通常是分别共有公同共有会这样标注权利范围:公同共有*******3分之1********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1-07 09:47:00
去找最新的专书来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09:55:00
rock大那个已经是第三代继承,大家懒得去处理第一代亡故,第二代继承,或许还有动力写分配协议书而二代某一位之后百年,第三代懒得去分这些零头小地就演变成这样
作者: JustSad (职业路人)   2020-11-07 11:11:00
因为继承的关系所以这种问题很多,要嘛大家比摆烂例如永和孙家,就干脆一起捐出来盖国父纪念馆。要嘛就是协议、无偿,其他人办理抛弃继承。要嘛办理多人签证拜托书耐心脾气大考验只是意外频传,容易演变成前两种结果浪费时间。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1-07 11:49:00
备妥资料,找懂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付费咨询。主要是因为你连基本观念都不清楚。土地法第34条之1就是民法第819条第2项及民法第828条第3项的特别规定。不然共有物之处分依上述民法规定,是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才行。土地法第34条之1第1项同意处分之共有人的依据有两说:一、(法定)代理权说。二、(法定)处分权说。光这一个法条,就能写一本专书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12:47:00
当年要是不修法,很多土地都被绑死动都不能动....
作者: Nipperdey   2020-11-07 15:23:00
建议找不动产专长的律师 付费咨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07 19:31:00
土地法可以视为是民法特别法之一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1-07 22:42:00
不动产法律是很复杂的法律,因为相关的法令太多了。土地法第34条之1在法律上及实务上都有很多值得研究及探讨之处,但一般人要从零开始是不容易理解的,才说不如备妥资料向专业人士付费咨询。
楼主: ken88787 (ken)   2020-11-08 01:01:00
谢谢各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1-15 10:21:00
看你要卖土地及建物,还是持分,两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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