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04 17:26:00楼上是不是误会什么…就是“告诉乃论之罪”的告诉权人才较有以刑逼民空间啊XD行为人为了免于刑事追诉、审判而愿意支付和解金以换取告诉权人撤回告诉。反而“非告诉乃论之罪”系由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而与告诉权人是否提出告诉无涉。即使行为人与告诉人达成和解,也不必然能免于刑事追诉、审判。此外,没有“所有非告诉乃论罪都可以靠和解取得较佳的审判结果,对吧”这回事!行为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只是刑法第57条量刑事由诸多情状其一而已,倘法院审酌行为人之一切情状后认不宜轻纵,仍可以宣告较重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