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高人们,
小弟最近与未婚妻下订金签约买房,
有签一条合约是贷款不足总价75成得以解约,
当初签约有口头告知(但没写在合约上,只有本票有我的签名),会以未婚妻名字买房(
签约人名字是她), 但贷款人是我。
可是要申请联征时,银行行员表明要我们登记后才能做联征,
碍于家人传统观念,没办法登记结婚,现在只好用未婚妻名字去做联征,
但联征后发现未婚妻财力贷不到总价75成,
我们现在想解约,
可是屋主现在不想解约原因是因为当初签约口头告知是小弟我本人出贷款,
现在却变成用我未婚妻名义贷款,
如果最后要打官司的话,是对我们比较不利吗?
请板上法律高人们指点迷津,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