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因为行车纠纷被中指
报案后提告
5月底收到新北地检的不处分书
原检察官不起诉的理由
1.比中指短暂,且往来人车众多,不一定会看到,所以不构成公然
2.被告开汽车在我的机车前方比中指的行为,没办法让其他人连结到我的真实身分
6月初声请再议
我的理由
1.他人是否确实看到,并不影响公然的构成,被告就是在有其他人车的场合比中指
2.被告是对我这个自然人比中指,而非对我的车牌比中指,何以“无法连结到社会身分”
今天收到高检署的再议驳回处分书
直接放图片了
https://i.imgur.com/bBCEdQQ.jpg
https://i.imgur.com/wOiKjNx.jpg
https://i.imgur.com/Dww99x1.jpg
但是发现过程陈述的部分明显有误
我是骑乘机车,而不是开自小客
且高检署的驳回理由中
第一点提到“被告与声请人均仍于各自车内”,所以他人不会知道我是谁
但是我是骑机车的,别人会看到我啊
虽然他人的确不会知道我的真实姓名
但是认识被害人与否,不是构成要件啊
第二点除了提到无法认定被告有不法之故意
但也再次提到“声请人驾驶之汽车仍在行驶中,客观上亦无足使道路上往来之车辆或不特
定公众行人得因此对声请人之名誉有所贬损或减低社会之评价”
白话文就是认定“因为我还在"车内",所以别人不会知道是谁被比中指”
但我是骑车的啊,所以别人会知道是谁被比中指
只是不知道我的名字而已
而第三点说我没办法证明我的名誉受损
也就是三点驳回理由中,有两点是认定“我在车内所以别人不知道我被比中指”
但该驳回理由的立基点完全不对啊
新北地检的不起诉理由书中,明明就有提到我是骑乘机车
但是高检署却搞错我的车种
甚至以此做为反驳的理由
我该怎么办
除了交付审判外,我还有其他救济管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