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通奸除罪化后,可依民事对出轨者求偿,论者常引可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
的规定诉请离婚,并因此可以配偶权受侵害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释宪文引宪法22条
将“性自主权”视为宪法所保障权利,事实上是排除传统婚姻所具有“性忠诚权”,在此,
赋予“婚姻”一个新内容:在婚姻存续下的配偶仍保有与他人自由性交的权利。释文提
到:“又配偶双方忠诚义务之履行固为婚姻关系中重要之环节,然婚姻忠诚义务尚不等
同于婚姻关系本身。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虽可能危害或破坏配偶间之亲密关系
,但尚不当然妨害婚姻关系之存续。”如此,《民法》规定与他人通奸可请求离婚,或
以侵害配偶权请求赔债,是否违反此释宪文所称的“性自主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