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通奸除罪化后,民法适用问题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06:57:59
请问通奸除罪化后,可依民事对出轨者求偿,论者常引可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款
的规定诉请离婚,并因此可以配偶权受侵害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释宪文引宪法22条
将“性自主权”视为宪法所保障权利,事实上是排除传统婚姻所具有“性忠诚权”,在此,
赋予“婚姻”一个新内容:在婚姻存续下的配偶仍保有与他人自由性交的权利。释文提
到:“又配偶双方忠诚义务之履行固为婚姻关系中重要之环节,然婚姻忠诚义务尚不等
同于婚姻关系本身。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虽可能危害或破坏配偶间之亲密关系
,但尚不当然妨害婚姻关系之存续。”如此,《民法》规定与他人通奸可请求离婚,或
以侵害配偶权请求赔债,是否违反此释宪文所称的“性自主权”呢?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08:13:00
签了约 你有违约的自由 我有要求你赔偿的权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6-26 09:16:00
你有把解释文看完吗???回归契约自由而已,不然为何国外有钱的流行签婚前协议可是,很有趣,假如用婚姻当作诈骗手段,不涉及诈欺罪耶~~~那诈骗应该也是一种宪法保障权吧......(笑~~~)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0:12:00
刑法238 民法997 都是婚姻诈欺这两个都没有除罪吧? 你在说什么?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06-26 11:47:00
有违约赔偿之权不必然表示得因而解约其实干脆修民法把债编个论加入婚姻契约来正本清源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12:00
如果配偶拥有跟其他 人自由性交权利和诈骗有什么关系这个刑法238民法997有没有除罪有什么 关系? 我没有要欺骗配偶,我只是要跟其他人做爱,而这个做爱是我的性自主权, 宪法第22条 保障我拥有这个权利,那怕在婚姻的状况底下,这是大法官的解释。简单而言婚姻这个契约现在到底包不包含性忠诚? 是包含但是破坏它不会危及到婚姻? 还是根本 不包含在婚姻里面。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28:00
婚约 976-5民法976规范婚约内容 977/978/979都提及违反婚约的赔偿责任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33:00
我的意思就是问 这个解释文的性自主权, 会不会让这些规定都失去效力?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33:00
另外1052则提及离婚目前看起来并不会一方可以主张性自主 但是另一方可以主张违反婚约除非双方同意各自享有 否则一方单独主张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不互相冲突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37:00
请问976的第5项为何不违宪?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38:00
为啥违宪? 你跟人结婚后跟第三者交配 你的婚姻对象要求解除婚约 而且是因为你的过失 这样违了什么宪?你选择签约后违约 人家要求终止契约/违约赔偿这跟宪法解释不冲突吧宪法只说 你因为违反婚约被抓去关是侵犯你的自主权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2:41:00
反过来说,民法这些的对于婚姻的规定,都是基于婚姻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2:41:00
没说你主张自主权侵害到配偶权力的时候对方不能求偿性自主是你的权利 但是享受这权利时侵害到婚约对象签署婚约时双方合意之内容 对方求偿中止婚约你还是要赔偿+接受中止婚约的责任在你不是吗如果又想结婚又想主张婚后性自主 那就要签署婚约时双方约定好啊 至于这约定在一方反悔上法院时会怎样那我期待等民法法官面对这种情况时的判例我觉得你的问题 释宪文理由书里面都有讲到了壹、规定一部分 三、违宪 第三段宪法赋予你婚姻自由 性自主自由你跟他人订定婚约 违约赔偿是赔偿对方的损失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06:00
无论刑法或者是民法对于婚姻的规定都是基于婚姻具有性忠诚权,举康德来说:“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依据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动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24) 也就是婚姻约束配偶对其他人的性活动。 今天释宪文提出的观点,明显主张婚姻中也拥有跟他人自由性交的权利。 这一点明显的改变了婚姻传统的定义 。 各位一直抬出民法,民法的规定也此为基础, 婚约含有性忠诚才会对违反者有所惩罚。各位一直谈违反契约,如果这一个释宪文打破了原来婚姻具有的传统观念 (不要忘了释宪文是以宪法22条保障人民哪怕是婚姻状态底下都具有性自主),要麻要制定一种新的婚姻法。我想要问的是大法官具有创造法律概念的权利吗?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3:06:00
不是处罚你享受自由先不说你举的康德例子现在不就违宪了?再来解释文刚刚提到那段就有提到 性自主侵害到配偶权与公益无关 不应用刑法惩罚民法的条文不是处罚你享受自由 是要你赔偿你侵害人家的婚姻权解释文也有提及 婚姻应信守忠诚义务国家不能因为你享受性自主的权利违背婚姻承诺而用刑罚处罚你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15:00
事实上我赞成通奸除罪化。 我只是反对把一般人享有的权力套在一种特殊状态底下的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这种解释是否妨碍的这一种特殊状态。 你刚所提的大法官依然认为婚姻要有忠诚义务 请问这一个义务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3:15:00
这是违宪的部分但是 你违反与另一人的婚约 另一人"有权利"求偿他的求偿并不侵害你的性自主权 而是基于你侵害了他的配偶权作出的赔偿要求民976所提及可以解除婚约的项目 不就可以视为婚约的基本规则吗我也说了 你可以跟配偶约定性自主 但是我也不知道这约定到法庭上法官认不认同如果认同代表法官认为你们做的额外约定等于对方放弃976赋予他的解除婚约及977赋予他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你与另一人基于宪法赋予你们的婚姻自由签订的婚约代表你认同婚约的内容 包括认同对方可以因为你与第三人交配而解除婚约并向你请求赔偿如果你不认同 1. 别签 2. 与对方另作约定不管什么选择都不妨碍宪法赋予你的所有权利但是对方基于你认同后签署又违反的婚约求偿也没有违宪的地方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3:24:00
请问配偶权包含的性忠诚,所以受到损害才可以要求赔偿。这是出自哪里的规定? 是出自上述所引的那些民法规定吗?如果释宪法已经明显认为婚姻个体还有与他人自由性交的权利,民法还能以和他人性交违反配偶权来要求赔偿?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6-26 14:24:00
民法976可解除婚约 977可向对婚约有过失一方求偿你有自由性交的权利 但是同时你也会因已有婚约而违背与他人的婚姻义务 对方可依976解除婚约 977求偿这两件事情不互相冲突 如果婚约另订有关自由性交之约定 那就要看反悔上法庭时法官觉得约定有没有效但是不管如何 双方基于婚约的承诺与性自主权不冲突宪法保障你"以及你配偶"的权利 婚姻与性自主都是保障范围 但是在保障范围内 你行使你的权利跟你违反你与他人基于宪法行使婚姻自由并依民法签订的婚约时 对方得就民法向你侵害对方签订婚约时所得之承诺被毁坏而要求你予以赔偿释宪后 刑法不再会因为你跟第三人交配而处罚你但是你依据民法订定婚约的对象却因为你的交配行为而可以选择跟你断绝关系 并且因你签署婚约互相承诺却违背承诺他可以向你要求损害他配偶权的赔偿我觉得这讨论已经陷于重复了 我不懂你纠结的点你也不懂我的观点 不如看其他人有没有不同看法对方解除婚约的权利并不侵害你的性自主权因为你违约而向你提出违约赔偿 也不侵害你的性自主释宪前你跟第三者交配会被关 -> 法律侵害了你性自主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0-06-26 15:16:00
看来原PO是中国来的朋友啊? 其实可以很简单的归纳,性自主权是每个人的自由,但透过民法的婚姻关系,个人可以决定以对配偶的忠诚来形成法律上的关系,所以婚姻关系中,每个人的性自主权是自愿限缩。但这个限缩的程度是可以双方协调的,有人是只能和配偶发生性关系,也有配偶是各玩各的。例如前面所说,法律默认是配偶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时他方得据以请求离婚,但事前同意事后宥恕就不得请求离婚。整体制度架构还是性自主权及私法自治精神下。大法官释宪只是把性自主权限缩的自由交给配偶解决,而不动用到国家公权力(刑罚)而已。
楼主: charismalee (charisma)   2020-06-26 18:35:00
感谢各位的回复,让我可以理解我的错误在那?以及我自己关心的重点在那?我原本是这么认为:在民法976或民法1052只是规定有一方和他人发生性交,可以解除婚姻和离婚,为什么?正因为在传统婚姻价值观点是性忠诚是婚姻不可替代的义务。今天释宪文提出性自主权来反对刑法的介入,又强调性忠诚权作为民法约束双方的各自权益。所以在婚姻中性自主权和性忠诚权有无矛盾呢?我原来的想法是若宪法标志性自主权是公民享有的权利,那么那民法规定配偶双方必须有性忠诚义务,不就违反了公民享有的权利,这样的民法规定应该违宪失效。或者民法规定配偶具有性忠诚义务,那就不应该认为在婚姻存续下还主张配偶具有性自主权。以上的见解是错的。也就是大法官也承认一般性权利,在特殊条件下是受限制的,所以婚姻的夫妻性忠诚仍是存在,婚姻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公益,所以不以刑法对违反性忠诚义务论处,而由民法以私人契约方式处理。如果以这样来看,说“通奸罪因违反或侵害性自主权而宣告无效”根本是不周全的说法?在婚姻中仍然未享受一般人所享受的性交自由权,它是受到婚姻限制的,只是违反性忠诚义务者原来的是由国家制定刑法来惩罚,现在是以民法来论处。我所挂意的是以这样的法律观点来看“婚姻”究竟是什么样的组织?这种对传统婚姻观点的改变不是应该透过立法程序,而非释宪程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6-26 21:26:00
违反契约不一定要刑事处罚,两码事。背信就是常见违反契约有刑事处罚,但不是违约就一定要刑事处罚,民事与刑事要件跟手段目的不同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20-06-26 22:40:00
大法官没有改变对婚姻的定义与解释啊,单纯只是将不适宜以刑罚手段介入的部分宣告违宪而已。中国婚姻法也没有将婚姻视为什么组织,观察其架构也与台湾民法婚姻章节类似,应该可以做类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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