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公在民国5-60年间(年度不可考)卖了房&地,但不知为何当时建商有一块约10多坪
的土地未过户。
我爸在民国98年过世,我阿妈约101年过世,而到了102还103年开始我们就收到欠税通知
单,也才知道这件事,起先我们亲戚中说话最有份量的那位三伯说这块地是在重划后才出
现,他会处理就不用理它。
但后来我们每年都持续收到欠税单,直到去年我妈被法院扣押&强制执行,缴了这些年的
税金,我们才觉得事态严重。
我们向那位三伯反应此事,他只说他当年发函去反应被驳回,他觉得不合理就不管,没继
承就不需要缴税,现在办继承过户要缴的比欠的多,接着他就避不联络,其他在通知单上
出现的亲戚更是一问三不知,有的汇给我妈他们的部分,有的装死不联络。
今年又收到了欠税通知单,我们决定要来处理这件事情,我有打电话去咨询地政、国税局
、区公所,想请教各位大大的意见。
1.因土地尚未继承,而亲戚又摆烂不继承,我们应该先依土地登记规则第120条规定,由
部分继承人检附办理继承登记应备文件及切结无法检附被继承人之所有权状之事由,向地
政事务所申请继承登记为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
所以我自己去办理继承即可对吧?
2.办理继承后,如果那些亲戚仍然摆烂不愿意签分割,我们要如何走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强
制分割?
3.办理继承后,为共同公有,在其他人不愿意办理过户情况下,是否可以向国税局申请法
定按照持分分别课税?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