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年纪大了
似乎是有一天早上她瓦斯炉煮东西但却在客厅睡着了
然后失火把厨房的瓦斯炉.抽油烟机.部分磁砖烧坏
直到邻居看到才发现
虽然监视器无法照到我家厨房的位置
但厨房的位置面对路边
而且家中有个警报器
所以衍生出两个争议是
1.保全巡逻却没看到是不是有责任?
2.警报器为什么没响?
本来我坚持要提告
但这房子是我姐姐的
而她说这是我们家的公共危险疏失
是社区才能反告我们家
本来因为是她的资产所以尊重她的意愿
但我觉得她根本就不懂法律
而我身为直系血亲应该帮她忙
如果契约书具有类似"防止火灾扩大"的内容
是不是我们家有权利要求保全公司或收管理费的管委会赔偿?
这件事情的追朔期限是
"民法第197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
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
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
,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
依据这条约两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