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觉得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都不应该判成无罪。明明19条有第二项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无罪的必要?因为郑嫌自己都说了,案发时他知道对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对方不死也重伤,只是因为他认为对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义,所以才执意要杀
他,要把事情搞大。
换言之他的识别能力明明可以说只是有减损,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说如果是他女儿他就不
杀),那这样为什么不能用19条第二项判?坚持要用第一项判他无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个法官全然不顾自己的判决对社会大众可能造成的影响,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义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而非只是拘泥于文字的推敲,那这样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