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精神病患vs.社会安全网

楼主: jc0214 (我思故我在)   2020-05-03 03:02:02
我只是觉得这个案子无论怎么判都不应该判成无罪。明明19条有第二项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无罪的必要?因为郑嫌自己都说了,案发时他知道对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对方不死也重伤,只是因为他认为对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义,所以才执意要杀
他,要把事情搞大。
换言之他的识别能力明明可以说只是有减损,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说如果是他女儿他就不
杀),那这样为什么不能用19条第二项判?坚持要用第一项判他无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个法官全然不顾自己的判决对社会大众可能造成的影响,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义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而非只是拘泥于文字的推敲,那这样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么?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5-03 11:26:00
判决是辨识能力丧失,控制能力衰减,这两个其中一个丧失就符合第一项要件了,不用均具备。如果只拘泥于文字的解释,本件早就有19条第三项的适用了,而正因为法院在立法目的的考量下选择了双重故意理论的见解,所以才没有19条第三项的适用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5-03 12:24:00
楼主: jc0214 (我思故我在)   2020-05-03 16:50:00
郑嫌都说他当时知道对方是警察,一刀下去他不死也重伤,那为什么这样还叫做他当时辩识能力“完全”丧失?我觉得问题是法官完全照鉴定医生的结论判吧?医生说完全丧失就完全丧失。所以法官都不能有自己的判断?那要中立的法官干嘛?以后都让医生写判决不就好了?
作者: 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2020-05-03 16:57:00
强制处份都不算吗?
作者: Bluesemen (蓝洨人)   2020-05-03 19:42:00
法官基于鉴定报告,综合现场所有人的证词及其他物证,认为鉴定报告结论应属可采,并非医生说有问题法院就直接全部采信了另外法院也有说明,砍杀的部分确实仅有控制能力减低而未丧失,有控制能力不代表有识别能力的,如果用有控制能力来推论辨识能力未丧失,会混淆二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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