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弟弟在民国90年左右,因父亲过世便申请抛弃继承。
母亲无法抛弃财产,但母亲名下也无任何财产。
今天收到法院来的执行命令,
内容如下
在说明一所示范围内收取被继承人即债务人(我父亲)对第三人之股票债权或为其他处分,第三人亦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请查照
(如无可共执行之债权,亦请覆知本院俾便结案,执行扣押金额扣除手续费巴拉巴拉则毋庸执行扣押
我们家的状况是,今年弟弟刚大学毕业有工作一个月左右,我则是尚未硕班毕业,名下的财产都在我跟弟弟身上,妈妈是没有存款的。
觉得满困惑的,已经抛弃继承后还需要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