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朋友提起这件事,有点好奇这类事情应该怎么面对,所以代他问问。
友人在小剧团上班,最近接到MUST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电话,
指称剧团遭人检举使用未授权之音乐,但未指明是那场演出有问题,
随后便寄了一封附有价格和表格的Email来要剧团依近期演出内容填写以供分析(?)
(指定了两三场的演出之场地、剧名、音乐歌曲词曲作者之类的)
说如果不是他们的音乐就不用付钱,反之就是要付费。
友人加入剧团的时间并不长,在和团长=老板讨论后,
团长坚定表示所有的演出都有找音乐人包办词曲音乐的等创作,
版权都是属于剧团的,所以不需要理会。
但也有同事认为被人检举就应付一下、形式上的把曲目和作者名字给他们看而已。
(我自己估狗后则是看到有人说填表格等于同意付款给他们抽成?)
想请问一下较懂音乐授权这方面的先进们,这表格该填吗?
自己则是好奇,如果不理会的话,该协会能有什么强制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