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大大
刚刚看到这个
https://i.imgur.com/W2899Jp.png
所以在想这个问题
也去翻了大法官解释544号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44
决议是不违宪
理由如下
施用毒品,或得视为自伤行为,然其影响施用者之中枢神经系统,导
致神智不清,产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赖性,积习成瘾,禁断困难,
轻则个人沈沦、家庭破毁,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为家庭或社
会之负担;重则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恶
化治安,严重损及公益。
鉴于烟毒对国计民生所造成之戕害,立法者自得采取必要手段,于抽
象危险阶段即以刑罚规范,对施用毒品者之人身自由为适当限制。
虽以所施用之毒品属烟毒或麻醉药品为其规范对象,未按行为人是否
业已成瘾为类型化之区分,就行为对法益危害之程度亦未尽顾及,但
究其目的,无非在运用刑罚之一般预防功能以吓阻毒品之施用,补偏
救弊,导正社会于颓废,与首揭意旨尚属相符,于宪法第八条、第二
十三条规定并无牴触。
但这个理由还是非常的主观不是吗?
或是说是一个非常万用的回答
并不是基于实际的研究,反而像是种鸦片战争创伤症候群的反应
而且在解释文中最后一段又很矛盾的承认
此法并未顾及个案之行为对法益危害之程度
也就是说实际上会出现不符比例原则的状况
(并未对社会法益造成实质危害)
但因为维护秩序以及达到吓阻
与立法意旨"尚属相符" 因此和宪
因此使用"毒品"不受宪法之保障
但同样符合条件的酒精 菸 却又受到自由权的保障
中间的界线到底怎么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