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追诉时效的起始点如何界定?

楼主: kissis (kissis)   2019-10-15 08:43:10
关于刑法的追诉时效 有一疑问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罪刑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
假设:A于108年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若6个月为追诉时效,是否表示A于108年7月2日后无法提出告诉?
但是法院(或检察官?)要如何知道A是于1月1日发现B有犯罪的事实?
这日期的举证是该由A举出还是B举出呢?
先谢谢各位的回复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0-15 08:52:00
例外当事人举证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10-15 13:37:00
告诉期间六个月,本件应该自告诉权人知悉之日(108.1.1)开始起算,所以108.7.1就不能再提起告诉了(凭印象写的,有错请指正)。更正:本件自108.1.2起算(法务部(85)法检(二)字第 2839 号)。所以108.7.2以后(含当日),该告诉权人就不得再提起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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