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多的时候 收到警察送来的通知书 妨害电脑使用罪 要我去做笔录
打电话过去问 他说是对方 FB 帐号被盗用 查到IP是我的 详细情形要过去才会说
但是地点在高雄冈山 我住新北市 实在无法过去
所以就只好等移转到我这边开庭的时候再过去
今天开了侦查庭 检察官问了基本资料后
就问我 这个人你认识吗 这个粉丝专页你知道吗
我说 不认识 不知道
检察官说 那个网页好几次被人登入修改资料 是用你的IP
我说 可以知道是哪个IP吗
检察官念了IP 我说的确是我的IP 是固定IP
我说 IP不能当作唯一的证据 因为IP可以伪造 变造 入侵 或是VPN
检察官说 能不能当证据是他决定 其他还有什么要答辩的吗
我说 答辩就是 不认识的人 没看过的粉专 我没有动机这样做
最后我问说是不是还要再开庭
检察官说 有可能啊 等通知吧
这样不知道后续发展会怎样 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做无罪答辩
之前有查过类似的案例 检察官说这种都是IP被盗用 会不起诉
不过今天看起来好像也没有很乐观
用固定IP的 遇到这种情形是不是就只能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