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各位大大
如果有人在非实体的空间散播不实流言毁谤他人
比如透过网络或电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则当他人针对毁谤内容向法院按铃提起诉讼时
实际上会如何判定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呢?
1.当事件发生在非实体空间的时候,是不是没办法判断犯罪地?
2.如果只能按照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去判管辖权
假使A,B,C,D,E五个人分别在网络上毁谤某人Y
而这五个人分别落在五个不同法院的管辖区
Y岂不是要跑五个地方?
3.举例来说,蔡英文总统告某独派教授毁谤,之后又告某电视名嘴毁谤
蔡英文总统是不是要为了同一件事情跑两个不同地方?
感谢大大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