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之铭言:
: ※ 引述《juihua (蔚蓝海岸)》之铭言:
: : 如题,当事人间发生土地占用问题,进行调解,
: : 调解书内容如下:
: :
: : 对造人在声请人(地主)的土地,盖了一个未保存登记之建物,
: : 声请人希望对造人拆屋还地,或对造人放弃建物之所有权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 : 经过调解,成立条件如下:
: : 一、对造人户籍从建物迁出,并抛弃建物内所有物品之所有权。
: : 二、对造人同意抛弃旨揭建物之所有,由声请人自行处理。
: : 三、两造放弃其余民事求偿权。
: : 现在问题来了,对造人他不愿意配合房屋税籍资料移转给地主,请问地主有权自行拆屋吗?
: : 地主先询问调解委员会主席,主席说地主可以根据调解书内容自行拆屋,
: : 后来地主询问律师,律师认为地主没有税籍自行拆屋,可能会有刑事毁损的问题。
: : 请问调解委员会主席跟律师谁说的比较正确?
: : 对造人说调解书内容里没有写到税籍资料,所以他没有必要配合,是这样吗?
: : 谢谢!
: 首先,我要说的是这个调解书内容写得很烂!因为并没有办法真
: 正解决声请人想要解决的问题。
: 房屋之拆除,为事实上之处分行为,未经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 之建物,仅所有人或有事实上处分权之人,方有拆除之权限。而房屋
: 户口设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实上处分权。故不
: 能仅凭户籍设于系争房屋,或占有该房屋,即认该人有事实上处分权
: ,而命其拆屋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要旨
: 参照)。
: 本件土地所有权人目前并非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之所有权人或事
: 实上处分权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决要旨,并无拆除权限。又调解书
: 上并无明文约定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拆除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土地所
: 有权人如果自行拆除该系争未保存登记建物的话,可能会触犯《中华
: 民国刑法》第353条第1项毁坏他人之建筑物(要注意哟!这一条是非
: 告诉乃论之罪)。
: 我是认为向地方政府主管机关申报违章建筑,请政府人员以公权
: 力来拆除,比较不会有法律上的问题。
当初在调解时,对造人希望不要花钱拆屋,所以答应抛弃建物之所有,
由声请人自行处理,声请人想要住还是要拆都可以
然后对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电表,连门牌号码都拆掉(不知怎么拆的)
现在声请人想要住,屋内没有水电,想要恢复水电跟门牌也没有权利
原因在于对造人只答应抛弃建物之所有,没答应抛弃税籍
对造人利用税籍资料对建物进行事实上处分权,架空声请人的所有权
声请人不能住也无法处理,请问声请人接下来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