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本题貌似是某年东吴法律的考题
“abcd共有土地,a声请裁判分割,已有确定判决,d出卖土地(在a依判决办理登记前)应有部
分与善意的e,并移转登记e为共有人地政机关也同意,e事后担保其债务,为F设定抵押权,F
可否实行抵押权?”
有几个问题请教各位先进,民法759但书所提到的继承、征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这
部分我在登记前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都是形成权吗?如果是,我不去办登记,是否有除斥
期间问题?
还是其实是请求权?回民法请求权规定,15年以内要完成过户?
又如题干所言,假设完成过户,是否有善意受让的适用?我查到法律字第 1030350770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3 年 07 月 07号
有善意受让的适用,但假设又设定抵押权,是否抵押权人有权实行抵押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