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今天 #1T04-p5R (LAW)公告之板规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不溯既往原则]
本板规施行或修正前发生者,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然而板主接着连续两篇公告
#1T06_yaD (LAW) [ptt.cc] [公告] Hermess违规 本版禁止任何鼓吹违法之言论
#1T07MtEn (LAW) [ptt.cc] [公告] uhottle违规
所纠举者均是今天之前发生的行为
是否已明显违反了不溯既往?
板主身为板规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对于规则的行使与维护本该更为谨慎
透过执行板规来谴责有明确危害的行为本属佳事
相信当初积极推动汰换前任板主本意亦是良善
然而无论此板规是否具有延续性
板主的管辖权始于上任之时应该不是什么特殊或专有概念
否则阁下又何须在上任时公告板规?
再者,板规甚至站规并无"道歉"这种处分
然而在#1T06_yaD (LAW)中判决部分
Hermess须就其挑衅他人之行为进行道歉,另发表之道歉不得就其提供之违
法方式持续争辩,亦不得带来离题之论述,亦不可有嘲讽、明褒暗贬之情
形,惟宪法保障人民有表意不表意之自由,如不愿遵行,将予水桶处分。
判决本身以站规与板规均不存在的"道歉"作为主处分
此判决之合法性?
后言Hermess如不遵行即予水桶
却又称宪法保障其表意自由
则岂有行使表意自由而遭处罚之理?
末,劣退、删文、水桶禁言、警告
站规允许的各种不同处分对使用者有不同影响
因劣退对使用者权益将有全站性的影响且消除不易
站规已严格限制劣退必须在板规有明文规范下始得实施
本板板规纵有规范,却仍留有极大裁量权
于此前提下,衡酌比例原则
劣退应作为极重大恶行的最终处罚手段
以一次判决对同一人给出三次劣退
又是因板主上任前与板主有冲突龃龉的文章被处罚
被认为有因人设事之嫌,无枉也
两人言论有其不恰当之处
然而判决对其权益之影响是否太过,此一也
判决应以当受之刑为主
履行特定行为后得减刑之裁定为次
阁下判决主次颠倒,此二也
溯及既往,致惹因人设事之讥,此三也
基于前述,请撤回对H及U的公告与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