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释字777关于“肇事”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31 22:36:34
※ 引述《justicesword (justice)》之铭言:
故意肇事者无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之适用→最高法院过往见解
有 →释字77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号刑事判决:
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四之“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
”,其立法理由系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
之死伤,促使驾驶人于肇事后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乃参考
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遗弃罪刑度而增设上述罪名。该
罪之成立,固不以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应负过失责任为必
要,但仍以行为人对于事故之发生“非出于故意”为前提。
盖所谓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文义系指“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车祸”而言,应属“意外”之情形,行为人如出
于故意杀人、伤害、重伤害之主观犯意,而驾驶动力交通工
具肇事,致人死伤时,其死伤之结果,本可包括评价于杀人
罪、伤害罪、重伤罪及其加重结果犯之刑责内,行为人既以
杀人、伤害、重伤害之故意而驾车撞人,立法者本难对于行
为人于杀人、伤害或重伤害人后,仍留现场对于被害人为即
时救护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之期待。若对于行为人于杀人、
伤害或重伤害人后,仍课以应采取与其杀人、伤害或重伤害
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护或其他必要措施,并向警察机关报告
之义务,显悖于事理。故其适用上,应限于车祸肇事之交通
案件,亦即惟有以行为人非因故意,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
,并于肇事后逃逸,始克成立。倘行为人故意驾驶动力交通
工具,以作为其杀人、伤害或重伤害人之犯罪方法者,自与
首揭罪名所指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之情形有间,核
与刑法增设“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之立法旨意亦有不符
,而无成立上揭“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罪”之余地
释字第777号【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事逃逸案】
777黄大法官虹霞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本件解释认故意肇事者亦有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适
用,与最高法院之见解及部分学者之见解不同,主要理由系
考量:肇事行为固然以过失居多,但不当然不含故意之情形;
而且故意之恶性较过失为重,刑法规定不应有同一行为:故
意者不罚,而过失者有罪之结果;或故意者之法定刑较轻而
过失者之法定刑较重。准此,就致人伤害之肇事逃逸行为,
若认故意者无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适用,则将生故意者
不罚而过失者有罪、故意者之刑责低于过失者之结果,显违
罪责相当原则。而造成此种罪责不相当之原由乃因:伤害罪
为告诉乃论,未经告诉,即不能对故意者为有罪(不成立伤
害罪及系争规定之罪)之谕知;而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之
罪非属告诉乃论,从而过失者(虽因未经告诉而亦不成立伤
害罪)需依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论罪科刑。而且因刑法第
185 条之 4 规定法定刑度高于伤害罪,故纵经伤害罪告诉,
过失者依该规定所负之刑责亦远高于故意者依伤害罪所负
之刑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31 23:47:00
那是185-4改得太高啊..现在反而变成要对故意伤害人的犯罪者科以救助义务..- -?或是开车撞的就有救助义务 拿刀砍人没有这样吗..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19-06-01 00:46:00
黄虹霞:不能比“耶!”, 尚可接受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1 09:13:00
是呀,目前看到黄瑞明大法官有说到如果保护法益包括公共安全,故意肇事者仍可定为系争规定所应适适用范围,但刑度应分别考量故意开车杀伤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义务内容?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01 10:53:00
比起肇事,个人觉得逃逸应该才是一个更不明确的内容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1 11:36:00
逃逸?怎么说呢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6-01 13:33:00
即使故意肇事之驾驶人(看到奸夫,故意撞他),纵使有构成要件该当刑法第185条之4,而且无阻却违法事由的话,也会因为无期待可能性,不具罪责,而不成立本罪。因此去争论这个,我觉得是很无聊。 否则就如三楼推文说的,以后看到仇人,拿刀砍比用车撞的刑责较轻,前者无在场义务及救助义务,后者则有。 代表这些大法官也一堆人不懂刑法。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1 13:51:00
黄的论点就是基于道路公共安全的利益,可以立法课予故意肇事仍然不能逃逸的义务,这跟期待可能性或是自我庇护不罚原则有违背
作者: ultratimes   2019-06-02 07:17:00
因为用交通工具会有更多危险性,所以故意肇事也要有不能逃逸的义务,主要就是用刑法来制止透过交通工具作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的手段用刀子杀人很少会波及他人,但是用车撞人会再说,若把故意伤害杀人,和肇事逃逸分开独立的话肇事逃逸的确不太需要区分故意肇事还是过失只要有逃逸事实就可以成立
作者: y0707186 (新阿姆斯特旋风喷射阿姆)   2019-06-03 14:51:00
那放火杀人要不要负肇逃?炸死人?还是我今天拿刀乱砍人咧?因为公共安全也太不明确
楼主: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3 14:59:00
目前翻资料看到学者文章有认为如果是为了肇事责任厘清故意肇逃也应该适用,反正这条刑度要重新检讨,相信如果违反厘清肇责义务,也不可能订立太高的刑则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6-03 19:22:00
厘清责任真的不可能太高,救护生命其实也有遗弃罪…该何去何从呢,看立法院怎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4 10:43:00
法条学其他国家,看要抽出,还是加上 "无论有无责任"不然就是加一段,无过失无责任但离开现场的,刑度降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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