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释字777关于“肇事”

楼主: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5-31 18:15:32
中华民国88年4月21日增订公布之刑法第185条之4规定:“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
死伤而逃逸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同条规定,提高
刑度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要件均相同)
其中有关“肇事”部分,可能语意所及之范围,包括“因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或“非因
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除因
驾驶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之事故为该条所涵盖,而无不明确外,其余非因驾驶人之故意或
过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构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规范者所得理解或预见,于此范围内
,其文义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此违反部分,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31 18:40:00
不 意思是只能多多宣导 不能用刑罚处理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31 19:13:00
没吧,意思就是J大说的那样呀
作者: ablecoxjoe (匪旧)   2019-05-31 20:39:00
也不是不能包含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9-05-31 21:21:00
许多外国立法例就是认为对肇事无过失或无故意之驾驶人,亦有在场义务及救助义务。将来立法院修法通过肇事定义跟上述外国立法例一样的话,大法官建议应该要广为宣导。但实际上“广为宣导”要怎么做?大法官也只是建议而已。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5-31 22:12:00
感觉宣导是假议题,意见书看下来似乎没有大法官有对这一点着墨,几乎一致赞同这个立法,只是认为要就违反情节轻重做不同刑罚保护法益:多重法益;刑度→要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另外是以往最高法院认为故意肇事,例如说故意开车冲撞对方,之后逃逸的情况没有185-4的适用,但释字认为有
楼主: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01 09:45:00
个人认为,大法官处理的不是很明确,然后那个故意。今年国考生应该很徬徨
作者: showeig (庄承伦)   2019-06-01 11:55:00
对呀,好像就是着眼刑度调太高,要细致化因应各种肇事逃逸的类型作不同程度的刑罚,但没论述到说这个立法其实挑战到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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