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guo (guo)》之铭言:
: 关于大法官解释,解释就是阐明含意,说明清楚要解释的东西在讲些什么;“解
: 释”基本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翻阅辞典可知,“解释”只是在阐明“文辞”的含
: 意,真正在表达含意的是“文辞”而不是“解释”;解释宪法仅是在阐明“宪法”的含意
: ,说明清楚宪法在讲些什么,真正在表达含意、具约束力的是“宪法”,而不是“解释”
: ;解释基本上即存在“解释是否正确”的问题,不管解释是对或错,基本上,大法官解释
: 就是大法官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
: 命令三者,就是因为此三者性质相同,都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才可以彼此比较,也才
: 会有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 ”之记载。宪法仅记载“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
: 没有也不会有类似“(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牴触者无效。”之记载,就是因为解
: 释本身是不具约束力的,(大法官)解释与宪法、法律、命令三者,性质不一样,“不具
: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性质不同,是无法相提并论、不能相互比
: 较的。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大法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实是大法官命令,也就是大法官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此特殊的权力,此大法官命令仍须受到“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约束。大法官解释会有效力,其实是整个司法机关大家一起在玩法,其他人不懂,只能听他们一起在胡诌。
谢谢大家来发表意见,我将大家的意见整理回应如下供参
一、有关taoist9999提到“只有司法院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又依司法院第185号解释意旨
,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
1.宪法是国民政府委托制宪国大制定,制宪国大分配司法院解释权,其实就是国民政府分
配给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的工作;还要看一下宪法第24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
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宪法第24条不能看漏掉;总统、五
院、地方机关全部公务员,都受到宪法第24条约束,大法官也不例外;大法官的职责就是
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不是高兴怎么解释就可以怎么解释,解释出错、失职,
就要依宪法第24条负责,任何公务员都是如此。
2.185号解释称“司法院所为之解释,对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拘束力”,这是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令,不是解释,宪法并未
赋与大法官此一权力,这句话不具有任何效力及正面意义(政府官员玩法的情形相当严重
,就是因为大法官带头乱搞;你如果相信大法官,那是因为你还没认清楚大法官的真面目
);有关本件我在5月20日发表的文一开始已先说明,解释就是阐明含意,是不具约束力的
意思表示,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则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质不同,需要先分辨
清楚二者的差异。只要不是正确的解释、错误的解释与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
令,都是违背宪法,都要依法律规定负责。
二、有关amistad提到“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又不宣告法律无效吗?直接改一改就
好?或是要求立法机构依其解释意旨立法?”:
1.依宪法记载,法律违背下列3条件中任一条件,就是无效:(1)与宪法明文记载牴触(2)
与宪法前言“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也就是与“要让
国家一天比一天茁壮,保障到每一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祥和,使每一个人
的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意旨牴触(3)宪法第二章保障民权规定“人民之自由权利,不
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
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违反‘必要限
制’条件。
2.依上述1.精神,“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是自发生牴触开始时就无效,没有“延期
无效”的事,大法官“定期改善”也就是“延期无效”的说法,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
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命令,不是宪法规范的大法官解释,属命令与宪法牴触无效情形
。
3.法律违背上述3条件中任一条件,理论上就是无效;实际上我尚未看到违宪却未无效的
情形;如果法律规定是消极未实施的情形,因为尚未实现,或许可能违宪却未无效吧。
4.大法官只负责解释,要说明清楚“有还是没有”违宪无效,他当然不能将违宪法令直接
改一改,那不是他的职权,他还没有权力这样做。解释公布后,大家都认同其解释,就照
著办理;不认同其解释的,就提出疑点,请大法官再讲清楚,阐明清楚是大法官的责任与
义务。
5.宪法并未赋与大法官解释以外的其他权力,他也没有指挥其他机关的权力,他当然不能
要求立法机关依其解释意旨立法,只能说明是怎么样违宪,立法机关其实也只是依照符合
宪法精神修正法律,实际上并不是依照解释修正。
三、有关CCWck、amistad提到释字760“一班生考取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
考试,仍无从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
之意旨不符。”:
1.该案处理的方向上,监察院、考试院、大法官整个都搞错了。
2.基本上,该案应是品管的问题,而不是平等权的问题;该案解释认为行政机关执行上违
反平等权,基本就是错的。
3.打个比方,警大、警专是警官、警察的生产工厂,假设生产的内部品管控制线,警大有
20条,警专有12条,警大的品管控制线有12条与警专的12条是一样的,出厂测试仅测试警
专品管控制线其中的10条,这10条就是招生考试;一般生去考,这10条考得或许会优于警
大生,加上4个月录取训练,依训练计画,完成后可达到警专生12条品管控制线的水准,
却无法达到警大生20条品管控制线的水准,因为欠缺的警大生8条品管控制线,根本原就
未列在训练计画内,这是举办考试时就已经规画内定好的,也就是说,来考的一般生,一
开始规划就是要当警察而不是要当警官。
四、有关maniaque提到“无效 =/= 失去效力 ,而且法律也是透过合法程序制定更不用讲
, 立法/修法 也要时间,缓冲时间呢? 过渡期间呢? ”:
有关法律失去效力的缓冲过渡时间因应问题,这是主管机关要去配合考虑因应的事,谁是
主管机关,谁就要去处理解决,必要时会同其他机关一起处理解决;为什么这样?应该说
是立法机关为什么要制造违宪法律?这是立法机关失职,立法机关有责任义务解决。
五、有关CCWck提到“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规,不能审具体个案”、释字242“国家遭遇重
大变故,重婚司法救济事宜”:
1.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只要是有关“宪法、
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疑义的问题,都是属于大法官解释的范围,“理论上只能审抽象法
规,不能审具体个案”说法,并不正确。
2.有关释字242的问题:
释字242应该这样看:要先思考宪法怎么规定,再去思考法律怎么规定。
(1)法律规定的一男一女夫妻制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条件(请参考第二点),绝大多数人
是一男一女夫妻制,仍有少部分人实际存在非一男一女夫妻关系,将这少部分人归类为不
合法,是否合乎‘必要限制’条件?基本上,婚姻只是当事人的事,与外人无关,归类为
不合法,强制要求只可以一男一女夫妻制,并不符合‘必要限制’条件。一男一女夫妻制
法律规定应为原则,非一男一女夫妻制应为例外,仍属合宪,限制仅准许一男一女夫妻制
其实是违宪的,法律须配合宪法精神修订。
(2)其实前段婚姻合法,后段婚姻也是合法,既都合法,前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不能
撤销后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后合法婚姻利害关系当事人也不能撤销前合法婚
姻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婚姻。大法官称该案两段婚姻,因战乱导致,此说法系因为受到一男
一女夫妻制法律规定想法约束;不了解宪法含意,难免解释不完全正确。
(3)各位不要以为司法诉讼救济是好事,其实这是政府官员一起玩法弄权。怎么说?a.宪
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b.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牴触者无效。”c.
第二点提到宪法第二章保障民权规定,懂得a+ b+ c这3点,就知道每个人合理的自由权利
,都受到宪法保障,当受到违宪法令侵害,违宪法令本就无效,哪里还需要当事人去申请
司法诉讼救济?政府本身就应该主动去废弃违宪法令,恢复被害人民合理的自由权利;政
府本身偷懒,还设了一些关卡要被害人民承担,继续玩弄人民。这个问题要解决,不能依
赖推诿塞责的政府,得要人民自己觉醒发声出来。
六、有关aaaaaz22提到“法官有时也会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难道判决也是没
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在宪法之下,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有宪法、法律、命令三者,其实都算是命令,只是宪
法、法律被另行定义名称、以示区别罢了。所有政府机关、政府官员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都属于宪法所称命令的范畴。判决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当然是宪法所称命令的一种
。宪法规定“法官依据法律审判”,超脱文义去限缩或扩张解释法律,其实就是不依据法
律审判,就是法官在玩法。
七、有关amistad、aaaaaz22提到1.释字720有关羁押法第六条不许受羁押被告向法院提起
诉讼之救济事宜2.释字748有关同性婚姻登记之救济事宜3.释字741有关蔡吴2人协同意见
书有关法律定期无效之救济事宜(提到的网页我是没看到):
大法官解释内提到“定期失效”之说,请参考第二、六点。
八、有关amistad提到释字741有关法令失效者再审或其他救济非常上诉事宜、释字477有
关国家赔偿救济事宜、及如果大法官迳为立法,权力如何制衡?:
1.释字741与释字477讲得是不同的两件事,谈不上释字741对释字477 的解释认不认同。
2.依宪法第78、79条大法官职权仅有解释权,没有立法权;大法官如迳为立法,自是违宪
无效。
九、有关aaaaaz22提到〔大法官已经明确指示立法应作为,否则后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
代现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作为一个“理性负责”的立法者当然要尊重
大法官的意旨,而且必须尽快完成立法,否则一来无视机关制衡(都不鸟大法官!?),
二来无异于放弃权力分立下自己的宪法权能(立法功能),把立法权杖直接交给司法〕:
1.“大法官已经明确指示立法应作为”是大法官自说自话假解释之名行命令之实的大法官
命令,不是宪法规范的大法官解释,属命令与宪法牴触无效情形。
2.“否则后果是由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同性可以直接用民法结婚)”正确说法是
依照宪法保障民权规定办理(请参考第二、六点),不是依照解释办理(解释是大法官不具
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3.大法官解释就只是解释,与立法机关立法职权完全无关,不会发生立法机关把立法权杖
直接交给司法这种违宪无效的事。
十、有关mas1995提到〔同性伴侣法等同“婚姻自由权”的保障吗〕
请参考第六点。
十一、有关amistad提到“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说
的。”“另外,民法有随时演进的特性,民法第一条就有法律保留的特性,倾向民法未规
定,而非违宪。解法就是提出解释,拘束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直到完成立法。”:
1.我没看到过“司法解释迳行取代现行制度,直到新法完成立法<< 解释文这说的。”,
解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如果真有这样说法,也是违宪无效的。
2.民法是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解释是不具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二者性质完全不同,不能
混为一谈;也就是,如果立法不周全,那也是立法的事,要靠立法自己去解决,不能靠解
释去解决〔当然还另有办法解决,有兴趣的话,可参考我于5月29日在法律板发表的“两
岸存在问题的解决之道”(https://www.ptt.cc/bbs/LAW/M.1559089594.A.568.html)一
文,竭诚欢迎大家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