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乡民们好,
目前考虑离开就任的公司,
但几年前因为刚工作很多事都不太懂......
结果签了一份不是很平等的合约,
顺便把自己的著作人格权也签给公司了......
所以在这家公司的作品,
完全不能拿去给下一间公司面试用....
该合约其中里面有一条要求员工离职需三个月前就告知,
我查过其他资讯,
以我目前的年资只要一个月前提出就可以了,
所以这条是违法劳基法的,
我不用理会他没关系。
但假如这份契约有这种违法的内容,
其他条款依然会生效吗?
还是整份合约会因此失效呢?
著作权的部分就只能摸摸鼻子认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