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的房子出租后,房客一直借口不缴房租,
告了一年多后,终于走到声请强制执行,
司事官和书记官来履勘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全部清空,
还留下几张桌椅,和一台已拆下但未搬走的冷气主机。
书记官记明笔录后要求我签名,吩咐我陈报遗留物,
并说过年后才会真正来执行迁让。
对于陈报遗留物这部分,我感到很困惑,
书记官不是已经记明笔录了吗?
为何还要我陈报,如果我陈报的清单
和她记明的笔录不同,怎么办?朋友说我可能听错了。
请问各位达人,关于迁让房屋的强制执行,
司事官第一次履勘后,屋内仍有债务人遗留物,
债权人要作什么陈报动作吗?
恳请踢教,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