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检察官提出简易判决起诉,当法官收到后就立即宣判不用开庭。
但是被告可以在收到简易判决起诉,在分案前,提出开庭进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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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检察官会缓起诉,当知道检察官要简易判决起诉时,就去聘请律师
当时的决定有两种。
1.先收到简易判决若判太重就提起上诉
2.先提出开庭要求,用认罪协商方式,来获求从轻量刑的结果
后来律师建议,毕竟开庭是多一次机会。故雇聘请律师做一审辩护
但如今却没开庭,直接收到简易判决
律师的说法是,那段时间书记官做更换。所以漏掉这诉请
也以为聘请律师是做检查庭的辩护
所以这次的未开庭
1.是法院的疏失?
2.是律师的疏失?
昨晚越想越不对,我都不知道我聘请律师要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