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于4年前过世,他的父母及配偶都在,留下两个成年的女儿,民法1144条规定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请问这种情况下他父母(我外公外婆)可以继承多少比例的财产呢
还有现在还能追讨这笔遗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