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请教个问题
我的父母在自已持份4/5的房子一楼做生意,二楼则为另一位持份1/5的
A小姐居住,许久前我父母曾与A小姐打过官司。
起因为A小姐承租二楼,因为父母有持份,所以向A小姐要求比例的租金,
A小姐表明二楼归他所有不必给我父母租金于是打起这场官司。
一审的时候因为父母没有请律师自已打的关系所以败诉。
到二审延迟辩论庭的时候更因为相关重要证明没有提交上去所以官司确定败诉
不得上诉,形成既判力,于是二楼归A小姐使用。
过了一些日子,A小姐向我父母要求二楼挂招牌要付给她租金,不然就要将
招牌卸下,缴交一年36万的租金,我父母不从,于是开始第二场官司。
这次一审开庭时非当时判我父母败诉的那位法官,加上我父母这次将上次
未交出的相关重要证明一并提出,所以法官驳回A小姐的告诉判我父母胜诉。
一审完后的程序准备庭,接手的法官为当时判我父母败诉的法官,告知我
父母一审的判决违法,会推翻该法官的判决,因为A小姐受既判力的保护,
劝我父母与A小姐私下和解,不然我们没意外还是会再败诉,想请问这还有
挽回的余地吗,谢谢T_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