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先进
原本透过强制扣薪向对方(简称:甲 欠我 10 W )所服务的公司单位(花莲)请求1/3之薪资
支付该公司支付了几个月 ( 约 5 W ) 之后
某天花莲法院回复我:“该员甲已被公司开除了。所以没有薪资所得可以扣款”
请问像这种情况,
1 . 如果他在 乙方(台北)公司上班 我是要向花莲法院追加提报 请向 乙方(台北)公司
申请强制扣薪 了 ? 还是 重新 向台北法院 申请强制扣薪 ?
2. 利息部份 年周率 6% 要怎么算 106年一月 10号 欠的 107年 2月离职 去 乙方上班
在强制扣薪部份 是不是要这样写
民国106年1月10日签发之本票金额新台币壹拾万元,其中新台币伍万陆仟元部分,及自民
国107年2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准予强制执行。
再麻烦各位回复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