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签订房子租约时
是和女房东签约(未公证)
租贷的时间是107/4//1到110/3/31截止
租金季缴
还有在订立合约时 给两个月的保证金
有另外制定一条
高额电器非人为损坏乙方不负责赔偿,但维修乙方负担,若无法使用,自行买并可带走。
但搬进来未满三个月
却无预警停水至少三次以上 后来大楼要修缮 是直接停水三天orz
我是四月住进来,然后六月底时冰箱坏了
当初在承租时,房东夫妻表示冰箱和冷气都是刚使用两、三年而已
那天请师傅来修缮时,发现冰箱其实是2005年的冰箱
和房东夫妻当初说的新颖有很大差距
维修费后来是一人一半
中间灯泡坏了几盏,也是自己处理
在换灯泡时,发现房子被破坏一个洞
后来有问房东 房东表示那是自己钻(!?)
但当初在签约时 完全没有提及此事
之后沟通时
房东先生在电话中请我们搬离 不愿意再租贷给我们
后来有当面去协商
结果房东夫妻双方在7/2那天要我们7/25前搬走
当初签约日是3/25 房东太太表示要以25日期计算 不知是否合理?
但合约明定是1号开始
并表示押金两个月抵一个月房租
意思我们要赔偿一个月押金
那天当面沟通是先生去沟通
房东夫妻当场要我先生签下愿意赔偿一个月租金的纸条
这有效力吗
有机会把一个月押金拿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