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相对告诉乃论 效力

楼主: ablecoxjoe (匪旧)   2018-06-30 23:22:31
如果我有两儿子A、B共同窃盗偷走我一千元
但是我只想告A,所以我到警局
1.申告犯罪事实
2.予请求犯罪诉追之意思表示
3.指名犯人
以上是相对告乃的诉讼条件,但是我只指名要告A
我看了两本书都说依第239条效力会及于B
可是B不是缺乏指名犯人而缺乏诉讼条件吗?
请问这部分实务上是如何认定的呢??恳请大大释疑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6-30 23:58:00
共犯所犯皆为相对告诉乃论之罪,诉追条件一致,有告诉主观不可分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835号判决,可以去看一下或者你也可以这么理解,相对告诉乃论罪是由非告乃罪加上亲属关系变成的(家庭和气)。现有一对兄弟偷父亲钱,既然父亲已经知道是自己的小孩偷的,然后也坚持要告小孩,那法律也没有必要迎合父亲的大小眼。
作者: hiimjack (凤梨田ㄈㄓ)   2018-07-01 00:34:00
可以提自诉 就没有告诉不可分的问题惹
楼主: ablecoxjoe (匪旧)   2018-07-01 01:05:00
非常感谢 从这方面理解非常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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