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明前题
我爸在我与弟弟小时候开了一间公司,用公司名义向银行借钱,股东是连带保証人
我与弟弟当时一个不足三岁、一个不足七岁也是股东之二,全部共六个股东
后来还不出钱来,房子还被法拍。
以上这些事我们两个当时完全不知情,直到去年三月任职的公司接到法院要扣取1/3薪水
才知道以上这些,照理来说未成年小孩是无行为能力,不能当保人的,这完全不合理
后来也试过找议员帮忙,银行后来以“借款有部份是信保基金借的,要解决只能打官司”
所以后来也找了律师
我们打的是:债务人异议之诉
开庭那天法官说:这已经是支付命令,也有债权凭証,你们应该要打再审。
我明天就要写判决书了,会判你们输,你们要撤告吗?
至少还能拿回2/3裁判费大约8~9万
于是我们就撤告了,后来也找了一些免费咨询的法扶跟检查官,给了一些意见
但越听越乱
我想问的问题有:
法扶律师建议我们打:债务不存在或是再审。 也跟委任律师讲我们问到的结果
他回说:虽然标题是“债务人异议之诉”但内文有写到债务不存在的事,其实没差
然后再审部份是因为旧法要打再审的时效已经过了(104.7.1起两年内 106.07.03)
1.其实我不懂为何法官跟法扶律师都说可以打再审??
2.“债务人异议之诉”跟“债务不存在”真的没有差别吗?
3. 后来我跟弟弟都觉得这个律师有点不可靠,但又没办法証明律师说的是否正确
但律师也说这一次若我们再打,就不跟我们收律师费(六万不是小数目)
真的要换律师吗??
有点迷惘接下来下一步要怎么走,要跟银行协商又很不甘心
明明大家都说这不合理,我们不用还钱,但事实却又不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