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楼下因嫌我家小孩太吵,多次报警,警方来都只是了解情形便离开
后来楼下就利用社会秩序维护法来告我,法条如下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72条第3款:“制造噪音或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处新台币6千元
以下罚锾。”
家中幼儿的确会制造些生活上的噪音,但他们都九点就睡觉了
先不论噪音出现的时间
楼下的屋主竟找了她们家楼下以及她们家对面的屋主对我以社会秩序维护法提告
问题是 假设我住10楼 小孩脚步声怎么可能去吵到8楼 也不可能去吵到 我对面的楼下
就这个法的内容有提到 公众
但这事件似乎是我和楼下的纠纷
我做完笔录 警方也跟我说 另2户也没提到我有吵到他们
针对楼下屋主的乱告 不知是否可以以这两条 社会秩序维护法中67条第三款 及第四款
来反告呢?
三、意图他人受本法处罚而向警察机关诬告者。
四、关于他人违反本法,向警察机关为虚伪之证言或通译者。
其实我也不是很爱告来告去
但 我已尽量避免打扰楼下 9点前上床 回家后利用社区公设玩耍
不过警察不定时来拜访 我也常去警局做笔录 实在很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