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租屋 产权问题

楼主: bearfat (@)   2018-04-06 23:11:01
房子购买时, A先生与B小姐(外国人)为夫妻
用B小姐的名字作为登记
近期离婚,但房子因"合宜住宅规定"导致不能过户,故房屋所有权是B小姐
但离婚协议书上书写
"两造双方合购之不动产房地部份,A先生以50万向B小姐购买,并于三年内将价金给付完毕
,且B小姐必须于x年(规定)后将合购之不动产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予A先生"
A先生有当初的申请资料正本
要与A先生签订租赁契约
请问契约上的出租人应该填A先生还是B小姐
若是B小姐,A先生无法提供授权书(因为离婚与在外国)
这份契约应该如何自保?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06 23:23:00
一、按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二、查本件之租赁契约为负担行为,又出租人A先生虽非出租标的物之形式上所有权人,但并不影响租赁契约之生效。三、故A先生为出租人即可。但一般而言,以所有权人为出租人的话,对承租人较有保障就是了。 至于A先生目前仅有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而非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因为依民法第758条第1项意旨,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也就是说,A先生目前仅得对B小姐,依离婚协议书,等x年届满时,请求移转该不动产登记予A先生之债权,而非取得该不动产之物权。 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有二:一、请求人为所有权人。二、被请求之对象无权占有所有物。B小姐是所有权人,除非你是无权占有所有物,才能行使民法第767条第1项前段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你想基于占有连锁主张有权占有的话,必须符合下列三要件:一、中间人(A)对所有人(B)必须有合法之占有权源。二、第三人须中间人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契约),取得占有之权利。三、须中间人(A)得将其直接占有移转于第三人。你要确定第一点及第三点没问题的话,你才是有权占有。这样子将来B小姐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你才能抗辩。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务所)   2018-04-07 00:06:00
如果还没签离婚协议,剩余财产分配可能可以破五年禁止转让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8-04-07 00:06:00
如果A是基于离婚协议书中之买卖契约之约定而已点交的话,A是有权占有的。这样子第一点理论上是没问题,而第三点的话,除非是另有约定不允许出租给第三人,否则应该也没问题。问题是A要怎么证明他是有权占有的?文中之离婚协议书并没有提到B已经将该屋交付给A了。 总之,你觉得有问题的话,就不要租了。
楼主: bearfat (@)   2018-04-07 00:17:00
感谢taoist9999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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