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租约请益

楼主: fallout3 (123)   2018-01-14 13:09:13
※ 引述《fallout3 (123)》之铭言:
: 在106年所公布"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明订
: "不得约定应由出租人负担之税赋,若较出租前增加时,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负担。"
: 是否代表,以往所提的税赋转嫁至房客无效?
: 此规定似乎为行政命令,是否能真正否决合约上的纪载内容?
: 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最近拿到的租约上出现以下字眼
: "上列房租金额不含税金,若乙方需甲方开立租金收据报税,
: 则乙方需再支付甲方上列房租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税金"
: 似乎有暗示不准报税之嫌,但是约定缴交租金方式为汇款,有银行汇款纪录,
: 不需开立租金收据即可报税,再加上106年公布的规定,是否代表此条租约无效且无意义?
: 感谢回答,对于房东突然加上的这句话感到疑惑
事实上,因为延迟修缮的问题已经和房东有些不愉快
所以我猜想这条是为了避免报税而添加的
目前仍想理性解决,因为大概还没到达可以依照民法解约,完整拿回押金的程度
另外关于消保法的适用范围,查到类似解释
"依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解释,不论公司、团体或个人,若反复实施出租行为,非属偶一
为之,并以出租为业者,均可认定为企业经营,而得以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加以规范。"
因此房东的行为,应该也可算做企业经营者...吗?
如果适用,是否合约上的税赋转嫁没有效力? 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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