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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59427 (a459427)
2018-01-10 18:00:52在学说见解下,案件同一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具体事件,一个相同的历史过程,关键在
于紧密的事理关联性”,因为紧密所以有同时知悉追诉的可能,但是德派学说似乎没有提
到为什么因为紧密所以有同时知悉追诉的可能我就必须要认为这两部有同一性而必须扩张
审理?例如酒醉驾车过程中致人死伤而逃逸,我硬要拆开不行吗?陈运财老师是有提到为
了维护被告免于因同一案件遭受双重程序负担的风险,所以不宜分割起诉造成被告的讼累
,不知道就德派的角度,该怎么解释视为同一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