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楼主: albert1203 (亚伯特)   2017-12-25 13:13:09
由于诸多原因,名下的房子将要分给另一个亲戚,变成两人共同持有。
想请问一下,是否可以找律师或代书,写份协议书去公证之类的。
让我们以下的主张可以具备法律效益?
1、房屋的使用权完全由 A 个人终身使用,B 及其子女家属不得入住及干涉。
2、A 过世后不得另立任何《契约》或《遗嘱》,应将其名下该房产的1/2产权,
无条件过户给 B 或其子女家属。
3、若 B 过世于 A 之先,其名下1/2产权,自然过户于子女家属继承。
惟其子女家属,仍不得主张该房产的任何使用权及干涉 A 入住。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7-12-25 13:49:00
A或B如果把持分转给第三人,你们之间的契约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楼主: albert1203 (亚伯特)   2017-12-25 14:02:00
看来设定信托是个方法...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5 16:48:00
契约不得违反强行规定及公序良俗。并且债权为对特定人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人原则上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不得向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请求给付。建议弄个使用借贷契约就好了,这样子最单纯。限制他人的契约自由及遗嘱自由,这根本就违反公序良俗了。我看连公证人这关都过不了,不然你打电话先问问。还有如同一楼说的那样子,除非又搞一些有的没有的方法,否则基于债权相对性原则,根本对第三人没拘束力。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2-25 17:14:00
没用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7-12-26 12:43:00
这很简单,就立个契约,A放弃继承,然后B把房子用一块钱租给A99年,不得转租这样不就好了。或是使用借贷也行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2-26 17:47:00
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民法第449条第1项)。抛弃继承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民法第1174条第2项意旨参照),因此生前抛弃继承违反强行规定,依民法第71条前段规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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