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土地公同共有买卖

楼主: enbella (萃)   2017-11-26 01:22:26
各位好 小弟家最近遇到一个让所有家人很不开心的问题 烦请各位先进提供意见
小弟阿嬷(甲)因为继承了阿公遗产有一笔在的公同共有之土地与其他阿公兄弟(乙丙丁)共

日前乙丙丁委托乙之子戊与仲介签订土地买卖契约 因甲不愿意卖
因此仲介以土地法34-1卖出寄存证信函通知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甲不愿意购买当然会卖出(这个我家都无异议)但存证信函上写到若不买土地卖出之价金会
扣除必要之费用提存于法院(这个也无异议)
但后面必要之费用里面提到有仲介服务费部分
阿嬷与我们讨论结果我们都认为既没有委托买卖当然没有契约
仲介服务费怎么会也要我们这边分摊
应该是要由委托人乙丙丁负担?
后来小弟代表回去澎湖跟仲介询问
仲介回答需要支付因为土地法34-1有规定同一条件因此我们也需要支付(有该当诈欺?)
我看了很多遍34-1只有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同ㄧ价格优先承购的问题而已并没有所谓的同一
条件更没有明文规定到仲介服务费
所以我也告知他配合的代书因为我们没有原因要支付不可以擅自扣除仲介费不然可能会有
侵占的问题
仲介口气也很不好的说你们要告就去告 仲介费他是一定会扣的...
这两天也收到地院提存通知书里面内容的金额当然也扣掉了仲介费
后来回高雄我看到内政部有函释针对不动产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解释(如图一)如果无委托关
系自无政府服务报酬的业务 但我很怕这只是针对无因管理的解释而已
而我现在最困扰的问题就是
1.这样的话我们没签委托书的一方需要支仲介服务费的部分吗?
2.阿嬷很关心如果要告会赢吗?因为怕对方要我们付他的交通费啊哩哩抠抠的
3.若告对方不当得利被告是仲介还是仲介所属公司?
4.因为仲介口气真的很糟糕如果想加告诈侵占会成立吗?(虽然这个刑事的很麻烦感觉也要
请律师)
5.我们认为仲介领取服务费是合理的但就是对象不应该由我们应该是只有乙丙丁这个想法
不知道对不对?爬一些相同案例居然有两方说法搞得我们好乱...
麻烦各位了.....
https://i.imgur.com/xPq3Pxt.jpg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7-11-26 01:58:00
所谓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系指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请求给付。原PO文末的函释其实就是上述债之关系相对性原则的应用罢了。 仲介费总共是多少钱?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是乙丙丁与仲介签署的,不动产销售之后,仲介费之债权人(仲介)仅能向债务人(乙丙丁)请求给付,而不得向债务人(乙丙丁)以外之第三人(甲)请求给付。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26 06:14:00
地政局检举就知道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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