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事故说明:
行经大汉桥机车道
一路靠左行驶
即将到出口准备下桥处
因与右车道机车并行
所以稍加速往前避开并行骑车
此时右方车突然切向左车道
同时打左转灯及回头看车子
于是对方机车后轮碰撞到我方机车前轮而摔车脚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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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到场拍照(无行车记录器),对方也到医院检查
对方太太表示机车跟身体都有伤问我们要赔多少钱,并以急着接小孩为由先行离开而未做
笔录
事后电话联系表示如果要和解
要求我方必须于制作笔录时
“不可叙述任何有关对方违规情况”
若造成对方“无法顺利向公司及劳保保险申请公伤假和费用”就不和解
并“提醒”我们
‘对方有带伤若进诉讼,加上是对方的后轮“被前轮撞”,所以会判我方赔偿的机率最大
’,以对方家开汽车保养厂,时常处理车祸意外的经验要我们好好想清楚。
我们认为笔录应该按实际状况告知记录,和解条件不应该影响笔录内容所以这部分没有配
合对方要求
想请问:
和解条件要求笔录不可写对方违规
但若当事人认为己方是直行车且已应注意有注意的状况下,要怎么不提到对方并非“应注
意而未注意”造成车祸意外???
笔录如果没有填写事实,若被依内容提告,再叙述事实的话算是伪造吗??
如果想这样的状况
通常裁决会因为对方有伤(对方说有骨折),且是后轮擦撞前轮,而判定我方责任就是比
较多吗???
对方强调送裁决我们一定是判赔方,配合和解条件做笔录的话至少会有抛弃刑事民事诉讼
的保障,对方也绝对不会事后找麻烦(全程私下口头保证)
因为接下来就是要上调解庭了,想了解上述状况,提供我们因应对的方式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