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朋友的先生病危,担心存款被先生家人分走?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7-09-11 16:01:33
※ 引述《cgcat (小绵羊赶集)》之铭言:
: 我有个朋友的先生最近发生了意外,情况不太乐观
: 他们俩夫妻共有的存款都存在男方的户头里
: 我朋友现在有点担心男方的家人也会去继承或是争这笔财产
: 男方的家人对女方很不友善
: 我朋友唯一的筹码就是他有网络银行的密码可以登入
: 想请问版上专业,有没有什么建议能够让女生保有这份属于他的权利
: 谢谢
小状师的卑微建议:
一、钱在男方帐户而不是联名帐户,就存款的归属认定上就是属于男方,至于
女方存入的部分,需要女方提出证明,很麻烦,除非每笔入款都有来源可
以勾稽。
二、即便女方有钱放男方帐户,这不代表女方可以在男方未授权情况下直接把
钱取走,有返还请求权不等于可以自力执行。
三、登入网银把钱转走←能证明这行为经过事先授权?有网银密码不代表必然
有授权任意处分,也可能只是“特定范围内的授权”,例如操作缴家庭生
活帐单,这部分不说日后成不成立刑事责任,光是跑地检、地院开庭就是
麻烦的事。
四、除非男方还可以口述授权,否则男方存摺、印章绝对不能动,我办过的案
件中,擅自提领帐户存款几乎都成立伪造私文书。
五、侵占应该不会成立,毕竟帐户里的钱不是在女方持有中,不会该当易持有
为所有的要件,但可能有背信的问题(女方使用网银密码转钱出来超出原
本授权或委托范围且损害本人利益),背信的部分,假设能证明女方有存
入金钱且只取走该部分,或许可认为不具不法所有意图,但是证据调查上
......请多保重。
六、特别注意:伪造文书罪只看“有没有权做成文书”,除非该帐户都是女方
存钱(要证明),可以论断男方只是出名的人头(借名开户的概念),否
则在男方无意识或死亡的状况下,动存摺印章一定会成立伪造文书罪。
七、不要妄动,除非女方愿意承担日后刑事追诉风险。
八、如果还有疑问,请到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免费咨询,各地法扶地址请自己
google。作为一个小状师,有很多擦不完的屁股(代书、房仲、银行员自
以为聪明乱建议),衷心提醒:找法扶咨询并且处理建议请律师写在纪录
表,如果建议有误导致违反刑法,至少以后可以就违法意识欠缺主张免刑
或减轻(刑法第16条)。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0:12:00
落落长一串,针对每一点:只要能举证,xxxx又有啥好怕的。
楼主: CrazyMarc (府城贾文和)   2017-09-11 20:41:00
楼上,你知道诉讼最难搞的就是举证吗?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0:55:00
楼上,反过来说,能举证=没在怕。
作者: yesohya   2017-09-11 21:07:00
楼上,妳记得妳一开始没跟人家说要能举证吗?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1:14:00
楼上,有证据=无敌,没证据=乱搞,常识也不懂吗?要从ㄅㄆㄇ开始教?前提不一样有啥好讨论?妳们的前提,钱不清楚,不能动:我的前提,能举证,懂了又何妨,谁怕谁。网络文章看看就好动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7-09-11 22:59:00
有证据也要你的证据被法庭采认...."有证据"无敌?网络上只有嘴砲无敌而已....
作者: hidog (.....)   2017-09-12 00:14:00
讲话就讲话一定要这么冲吗....有证据也要被采信才有用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2 06:57:00
没错,嘴炮无敌。你说没授权、我说有证据,根本没完没了。这种不清楚的网络文章,原po也射后不理,真的是嘴炮无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12 08:31:00
推,别帮倒忙。本案根本性的无须任何证据,等死拿钱即可,世界上没有比这更容易。不过收拾代书、房仲捅的篓子,也是案源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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