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胎儿流产的刑法问题

楼主: nazo (地头蛇蛇)   2017-08-11 23:09:09
各位大大晚安:
最近看到一则新闻,是说行为人驾车撞孕妇,导致孕妇受伤,胎儿流产。而法院判决就‘胎儿流产部分’,基于胎儿尚未出生,非刑法所保护对象,故不予论罪,孕妇受伤部分,则论以业务过失伤害罪。
但是在考虑充分评价原则下,有无可能解释成:行为人撞伤孕妇,导致孕妇有‘生殖机能严重减损’(刑法第10条四项五款)的重伤结果,而胎儿流产这项客观事实恰好可以作为重伤结果的‘证据’,而应论以(业务)过失致重伤罪,而非(业务)过失致伤罪。
也就是说,胎儿流产本身并不是结果,而是证据之一,以证明孕妇受有‘生殖机能严重减损’的重伤害结果。
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这样的论述是否合理?
作者: a77788897 (飞鱼)   2017-08-11 23:28:00
私以为流产不等于生殖机能严重减损应由医师诊断证明之后难以受孕之类的才算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03:00
窝靠~~~流产就严重减损升值机能,那九月堕胎潮不就好笑了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7-08-12 01:16:00
如果这次流产 之后就没办法再怀孕就可以主张重伤
作者: ultratimes   2017-08-12 07:03:00
但民法规定胎儿权利视为一般人,故刑法也能引用法律本来就能互相引用吧虽然有以将来非死产为限,但死产是该加害人所造成故对加害人而言应仍视为已出生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04:00
楼上在讲什么?民法保护胎儿的法律上利益,跟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是两码子事。国家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是公权力的展现,不是胎儿的法律上利益,另外,民法第7条的“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并没有区分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流产就不适用民法第7条,懂?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11:16:00
楼上,你的楼上是u大欸,认真你就输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2 13:22:00
U大湿流产跟生殖机能是两件事,要分别证明构成要件事实机能有未来性、不可复原的状态的意思,如果还能怀孕就不能说是生殖机能减损,但如果医生判断很难再怀孕、机率极低,那就构成严重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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