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liaY ( 失 )》之铭言:
: 各位好
: 公司106年前任用员工,病假检附证明不需扣薪。
: 今年公司认为一例一休的关系在在新进员工劳动契约载明请病假需扣半薪。
: 工作规则的请假规则则为旧版,就是不用扣薪,公司想改,但通过不了劳资会议
: 。公司认为新进同仁已经同意劳动契约,所以坚持扣薪。
: 但同仁认为他是依据公司工作规则请假,不需扣薪。
: 请问各位前辈,工作规则的位阶有高于劳动契约吗?
: 公司扣薪究竟合不合规定呢?
: 谢谢大家
贵公司有企业工会吗?
如果有,工会成员仍可适用旧版工作规则
如果没有,则依个别劳工签订的劳动契约
工作规则虽是公司内部自行订定的准则
但依阁下叙事脉络
该工作规则应是由公司资方与工会代表共同议定
那么这个工作规则就是团体协约法第2条所称
资方与劳方之间的团体协约
依同法第10条第一项,要由主管机关备查
新进人员虽然个别签订附带新版请假规则之劳动契约
但依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受雇后即必须加入企业工会
也就是成为团体协约中的劳方一员
那么此时
该同仁就可以主张团体协约法第16条及第19条
要求适用旧版工作规则
如果贵公司没有企业工会
那么就没有团体协约法的适用
工作规则仅能视为是对内部员工的概括约束
个别权益仍须回到各自签订的劳动契约检视
该同仁便不能主张适用工作规则
以上,一点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