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洗钱防制法三读》律师须通报洗钱 律师全

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2-12 15:39:57
※ [本文转录自 Lawyer 看板 #1OJbFxuz ]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看板: Lawyer
标题: [新闻] 洗钱防制法三读》律师须通报洗钱 律师全
时间: Mon Dec 12 15:38:23 2016
1.新闻标题:
洗钱防制法三读》律师须通报洗钱 律师全联会:违反保密义务
2.新闻内容:
〔记者张文川、郑琪芳/台北报导〕洗钱防制法昨修法通过三读,规定律师、会计师等有
义务申报客户的可疑交易或资金异常流动,若违反将被罚五万至一百万元;对此,律师公
会全国联合会秘书长施秉慧认为,大多数律师未经手当事人的金钱交易,新法将全部案类
的律师全都纳入,并不适当,法务部提议修法时,各地方律师公会与全联会都已提出反对
的具体意见,但意见并未受到尊重,律师全联会对此修法结果感到遗憾。
吁比照英德 确认犯罪事实才通报
施秉慧指出,法治国家以法律保护人民为目标,律师与委托人间有保密义务与信赖关系,
律师具有保密特权,泄漏他人秘密构成泄漏业务秘密罪,诉讼法规定律师得拒绝证言因业
务知悉的他人秘密,律师伦理规范也规定非经委任人同意,不得泄漏受任事件内容;且律
师没有查核实质内容的公权力,却负有申报客户告知律师的事,恐更容易招致客户挟怨报
复,有人身安全风险。
律师全联会认为,人民透过律师寻求法律专业协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在交易不动产、
经商时先询问风险及法律规范,也是人民知的权利,人民的诉讼权应受宪法保障,若律师
须申报客户的秘密,将打破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导致人民畏惧于寻求法律协助,反
而更容易触法。
施秉慧说,绝大多数案类的律师不会经手、接触到客户的金钱交易与流向,即使要修法强
化防制洗钱,也应参考英国做法,限缩于确认身分、保存交易纪录的义务,或是限定有高
度洗钱疑虑的金融案类,而非不限案类、内容,一律全数申报;德国也规定,除非律师已
确实知道有犯罪洗钱事实,才有申报义务,政府不应过度箝制人民财产交易的自由,不能
只因“可疑”就申报。
会计师 将依法配合办理通报
不过,会计师方面则表示,将依法配合办理。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何嘉容指出,
身为专业执业会计师,若法令已明确规范相关报告义务,应当要遵法,为履行对于客户审
查、交易纪录保存及申报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必须融于平常的内稽内控作业程序。
3.新闻连结: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60481
4.相关三读条文:
(第 5条第 3项第 3款:指定非金融事业或人员)
本法所称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系指从事下列交易之事业或人员:
三、律师、公证人、会计师为客户准备或进行下列交易时:
(一)买卖不动产。
  (二)管理金钱、证券或其他资产。
  (三)管理银行、储蓄或证券帐户。
  (四)提供公司设立、营运或管理服务。
  (五)法人或法律协议之设立、营运或管理以及买卖事业体。
(第 7条第 1项至第 3项:客户审查)
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应进行确认客户身分程序,并留存其确认客户身分程序所得资料
;其确认客户身分程序应以风险为基础,并应包括实质受益人之审查。
前项确认客户身分程序所得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终止时起至少保存五年;临时性交易者,
应自临时性交易终止时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较长保存期间规定者,从其规定。
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对现任或曾任国内外政府或国际组织重要政治性职务之客户或受
益人与其家庭成员及有密切关系之人,应以风险为基础,执行加强客户审查程序。
(第 8条第 1项及第 2项:记录保存)
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因执行业务而办理国内外交易,应留存必要交易纪录。
前项交易纪录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时起,应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较长保存期间规定
者,从其规定。
(第 9条第 1项及第 2项:大额交易申报)
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对于达一定金额以上之通货交易,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向法务
部调查局申报。
依前项规定为申报者,免除其业务上应保守秘密之义务。
(第10条第 1项及第 2项:可疑交易申报)
金融机构及指定之非金融事业或人员对疑似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罪之交易,应向法务
部调查局申报;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项规定为申报者,免除其业务上应保守秘密之义务。
5.其他参考资料: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February 2012 (updated October 2016)
R.22 DNFBPs: Customer due diligence
R.23 DNFBPs: Other measures
https://goo.gl/KdJdBp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12-13 00:01:00
PD師FB表示:先簽約轉嫁當事人或多收1M 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13 01:02:00
有機會成會釋憲客體
作者: jade98627   2016-12-19 12:49:00
(代PO)有任何司改想法,到12月底前,都可以到司改国是会议制作的问卷发表感想 https://goo.gl/403z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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