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79條及96條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0:32:17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96 條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
理人時,發生效力。
我想問的是,79條的契約中的意思表示,
如果適用到96條的話,
那個契約本身不就不能成立嗎?(因為意思表示尚未發生效力)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0:36:00
又例如授予代理权的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当代理人但依第96条,授予人的意思表示根本还没生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又怎么取得代理权?
作者: dices (diceqq)   2016-11-16 12:57:00
77条但书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3:17:00
因为根据73条 可以直接让104条生效虽然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代才能生效,但104条根据73条但书,法律另有规定者,也就是104条的规定就是可以让限制行为能力者取得代理权因为代理本身的效用归属于本人,与代理人无关以法律观点而言,本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就须对自己负责你选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当代理人,法律不会阻止你风险自负,所以才有104条的出现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3:55:00
可是意定代理必须要以意思表示为之,但依96条,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到达法定代理人才有效力如果没通知法定代理人,不就代表授予代理权的这个法律行为本身就不生效吗?因为授予的这个意思表示本身就没有效力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11-16 14:05:00
第77条但书优先适用于第96条,不这么解释的话,第77条但书形同具文。读书不要去钻牛角尖,钻到自己都走不出来了。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10:00
那或者反过来问,96条什么时候可以适用?像79条规定为得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契约是效力未定,但如果适用第96条必须通知法定代理人的规定的话第79条的契约本身就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没效力,契约根本就不成立,怎么会是效力未定呢?还是说要解释成假设法定代理人承认后,该意思表示同时生效,是这样吗?还是说96调只规范非对话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示不用通知法定代理人?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4:29:00
79条主动人在限制行为人 96条主动人在对方 很难理解吗79条表意人是限制行为人 96条表意人是对方至于代理,104条很明显赋予限制行为人代理权限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当代理人,也不需要96条的同意因为代理的风险,不论好坏都归属本人,而非代理人选定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本来就该自负风险1.2都是效力未定啊96条并不是契约,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已79条是契约,不是单方行为。96条是单方行为不是契约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44:00
但是契约不是意思表示合致吗,双方都有意思表示所以说96条规定的是单方行为??原来如此= =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6 14:46:00
例如:欠我的钱不用还了 <--单方行为
楼主: ganbaru (加油)   2016-11-16 14:46:00
像要约就不在96条的规范内吗?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6 22:30:00
单独行为跟一方发出意思表示是两回事。民法第77条~第85条是规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契约效果民法第96条则是规定意思表示的效力。契约效果→契约有无成立;意思表示→有无受领。可以把79条想成是开关,意思表示则是电力,如果你对一个限制行为人为意思表示要订契约,而法代事前允许,等同提前打开开关,电力来了自然就会通;如果是事后承诺,则是电先来,事后才打开开关。但法代本身是另一条电路,不需要管限制行为人的开关,直接透过法代通电...但法代也可以拒绝承诺断电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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