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有个精神异常女子,日前到店内消费,因为点菜顺序未符合该女要求
,被罢店干扰生意,该女同行友人虽频频道歉,并说明女子有病,但无力制止
,因女子仍罢店不愿离开,最后报警由警方带走(警局常客)。
报案隔日,停在店外的邻居机车夜间无故被砸,邻居向警方备案。
前日夜间店外瓦斯桶上被纵火,所幸邻居发现以灭火器扑灭火势,
未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仅电器及墙面被熏黑,
同时有人目击可疑女子在观看火势后,离开现场,
经调阅监视器,也拍到可疑女子,在门口鬼鬼祟祟,因此向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拒绝受理,警员表示要有监视器拍到清楚脸部及车号,或现场捉到人
方能通知警察机关
请问各位觉得会不会太扯了,要店家报案同时提供直接证据才受理,
如果今天没被及时灭火,那住在楼上的邻居应该凶多吉少了,
因为那是老旧房子唯一的出入口。目前已请厂商来加装监视器,并准备向政风处申诉。
真的很受不了警方这种态度,真是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