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为现职公务人员,近日遭一民众以局长信箱陈述不符事实之指控,当日与之对话皆有录影为证
目前想到的救济法条如下:
刑法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169 条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民法
第 18 条 人格权之保护
第 184 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 195 条 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1.因该封检举信为局长信箱信件,是否有符合刑法第310条第2项“意图散布于众”之主观要件?
2.向警局长信箱之不实陈述,是否有符合刑法第169条第1项意图他人受惩戒处分之要件?
想请教一下各位板友,以上三种方式来救济哪种比较洽当可行?感谢您的抽空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