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局长信箱检举

楼主: whshenvoy (雷丘)   2016-10-22 18:49:23
小弟为现职公务人员,近日遭一民众以局长信箱陈述不符事实之指控,当日与之对话皆有录影为证
目前想到的救济法条如下:
刑法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169 条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
民法
第 18 条 人格权之保护
第 184 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第 195 条 侵害身体健康名誉或自由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1.因该封检举信为局长信箱信件,是否有符合刑法第310条第2项“意图散布于众”之主观要件?
2.向警局长信箱之不实陈述,是否有符合刑法第169条第1项意图他人受惩戒处分之要件?
想请教一下各位板友,以上三种方式来救济哪种比较洽当可行?感谢您的抽空解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22 20:18:00
1.否 2.可能 要看内容而定
作者: LWK (LWK)   2016-10-22 23:24:00
都不可行 你跟长官证实他是乱投诉就好了惩戒处分要到公惩会去好吗 哪那么容易成立这么想要救济找你们单位法制和顾问律师研究吧 相信是不会理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3 11:40:00
假如是警消人员,开头请直接写 警务人员,不要再用公务人员,这样子大家比较容易理解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3 19:57:00
1.跟2.都不可能。散布于众必须要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见共闻。 而意图他人受惩戒要向有权诉追或惩戒的机关为之,局长信箱连个机关都不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23 20:58:00
看举发什么,向什么局长举发啊如果是警察局长,说不定就是告发了举例,向警察局长举发辖区员警收贿。这个如果是伪造证据那还真的会符合诬告定义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3 22:02:00
告发要提出书状,言词的话要制作笔录,不是随便都可以告发的。而且申告要向该管公务员为之,局长或首长信箱大多是与民沟通的管道,由秘书或其他行政人员阅览处理。只是寄个信到局长信箱,难以想像会该当诬告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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